close

本文出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ahsfXEaXBBBHwSEAQE3R17Dfznk3gxk-/article?mid=4667&prev=4668&next=4666&l=a&fid=60 網絡轉發,如有侵權,敬請告知刪除!
女同事當著我面前載男同事回去 我賅放手不要追求她嗎?泡腳機推薦不想留下遺憾襪子穿久變硬發熱衣腳臭比較自卑
貞潔律法
福音原則 父母須知
本章中包含的一部分內容年幼子女所無法了解的。最好是等到孩子們足以瞭解性關係和生育之後才教導他們。我們教會的領袖告訴我們為人父母的有責任教導子女有關生育的事(懷孕及生產的過程)。我們也應教導他們貞潔律法。
在孩子年幼時,我們就可以開始教他們以正確的態度來對待自己的身體。如果我們坦白卻虔敬地與他們談,並使用正確的名字講述身體的各部位及其功用,他們長大後對他們的身體就不會感到無謂的困窘。
孩子們天生是很好奇的。他們很想知道他們的身體怎樣使用。也想知道嬰兒是從那兒來的。如果我們能夠簡捷明瞭地回答,他們會瞭解,並且在以後仍會繼續 向我們提出他們的疑問。反之,如果我們支吾其辭,使他們覺得難堪,受挫,或不令他們滿意,他們可能就會轉求他人而得到不正確的概念,產生不良的態度。不 過,一次全盤托出也非必要的智舉。我們只須告訴他們所想知道,和他們能了解的。回答問題時,應教導他們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身體的重要性。我們應教他們穿著要 樸素。還須小心地更正他們從別人那兒學來的錯誤概念和粗俗的話語。等他們接近成熟階段,就應該坦誠地和他們討論生育的事。他們應當了解這種能力是好的且是 由神所賜。祂期望我們只在祂為我們限定的範圍內運用。
孩子天真純潔地從天父那兒來到我們這裏。我們身為父母,有責任在家裏教導他們福音。倘若我們祈求指引,主就會啟示我們在正確的時刻,以正確的方法教養子女。 生育能力
神創造萬物以後,就令各種生物繁延自己的後代(創世記1:22)生育能力是神的一部分計劃,以使各種生命能繼續存在世上。祂賜與動物自然的本能和約束力。
之後,祂將亞當夏娃安置在地上。他們與其他的創造物都不同,因為他們是天父靈的子女。神在伊甸園中結合亞當和夏娃為夫妻,並命他們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世記1:28)。然而,他們的生活是由道德律法來管制而非本能。
神要祂靈的子女出生在家庭中,好受到適當的教養。我們也像亞當夏娃一樣,藉著性的生育能力為這些靈子女提供肉體。這種創造的能力是神聖的。神命令我們只有在婚約範圍內才能發生性的關係。這項誡命就是貞潔律法。
‧ 神為何賜予人婚姻關係? 何謂貞潔律法
我們應當只與法定婚約的配偶發生性的交往。無論男女都不應在婚前發生這種關係。婚後,只允許與配偶有性的關係。
主對以色列人說:「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那些觸犯這條誡命的都將處死(見利未記20:10)。主向先知斯密約瑟又重述了這條誡命,祂說:「你不可姦淫;姦淫而不悔改的必被驅逐『意即開除教籍』。」(教約42:24)
我們也受教導貞潔律法不僅限於性的交往。甘賓塞會長警告年輕人,一些其他的罪,也是貞潔律法的一部分:
「摟吻和撫摸是我們的年輕人,所犯之最尋常的性罪。這些不正當的關係不僅常常導致未婚者姦淫、懷孕,和墮胎--所有醜惡的罪--而且它們本身也是有 害的罪惡,而要青年分辨出何處一種罪終止而另種罪肇始,往往是困難的。它們引起情慾,並激發罪惡的念頭和性慾。它們祗不過是整類有關的罪惡和不慎的一部 分。」(寬恕的奇蹟,第57頁)
貞潔是如此的重要,甘賓塞會長不得不勸誡年輕人為了護衛自己的貞操必要時不惜一戰:
「身體是妳的;只屬於妳而非他人。等到妳們長大一點,有了男朋友,妳們也要一心記著這事實:妳們的身體是神聖而珍貴的。藉著求婚,漸漸地兩人就會產生結婚的渴望。要記住,有時候在交往中這種傾向會過於親熱。
「女孩子們要記住,為維護妳的貞操和純潔即使是不惜一死也要比讓別人剝奪妳的貞操和佔便宜要強。如果妳的男朋友一味要利用妳的身體,用手戲弄你的身 體,或類似的行為,妳要毅然地告訴他不可以。如果他再堅持,妳就要保護自己了。記住一位先知說的話,貞操要比生命更重要。」(墨西哥和中南美洲總會教友大 會,1972年8月,第108頁)
即使是我們受著強暴的威脅,甘賓塞會長說:「保衛自己的貞潔而死比沒有掙扎地失去貞節而活著要好。」(寬恕的奇蹟,第169頁)被強暴的婦女不會受到主的懲罰。
‧ 何謂貞潔律法?
‧ 我們怎樣保持道德清白? 撒但要我們觸犯貞潔律法
撒但的計畫就是要盡量欺騙我們更多的人,使我們不能回到天父那裏。他所作最具損害性的一件事就是慫恿我們犯貞潔律法。他詭詐又有能力,使我們誤信犯這條律法並沒有罪。許多人都受了愚弄,因此我們務必留心自己不受他們的影響。
撒但粉碎我們的羞恥心。他要我們相信因為人體是美的,所以應該供人觀賞。天父要我們遮蔽身體以免引起別人的非份之想。
撒但不但鼓勵我們穿著暴露,更慫恿我們去想不道德,不正確的念頭。他用圖片、電影、故事、笑話、音樂,和舞蹈來暗示不道德的行為。貞潔律法包括思想 和行為的純正。先知阿爾瑪教導我們神審判時,「我們的思想也必定我們的罪;在這種可怕的情形中我們決不敢仰望我們的神。」(阿爾瑪書12:14)耶穌自己 也同樣教導:「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7-28)
撒但有時藉著我們的情緒來誘惑我們。他知道應趁著我們孤獨,煩亂,或沮喪等軟弱之時引誘我們違反貞潔律法。天父卻可賜我們力量安然通過這些試探。
經文中(創世記39:1-18)告訴我們有一位年輕的義人約瑟,他非常受到主人波提乏的器重。波提乏授與約瑟管轄他所有產物的權利。只是波提乏的妻子挑弄他與她犯姦淫。約瑟拒絕她並逃走。
天父應許我們:「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哥林多前書10:13)
‧ 撒但引誘我們觸犯貞潔律法的方法有那些?
‧ 主給我們那些應許以幫助我們克服撒但的誘惑? 犯貞潔律法是極嚴重的罪
先知阿爾瑪因他的一個兒子觸犯貞潔律法而感到悲傷。他對他的兒子柯林安頓說:「我的孩子,你難道不知道這些事在主的眼光中是一種憎行,除了流無辜的血或否認聖靈外,在所有的罪中是最可憎的嗎?」(阿爾瑪書39:5)不貞其嚴重程度只次於謀殺。
麥基奧大衛會長申明:「你們的德行比你們的生命更珍貴……縱使你們喪失你們的生命,請保守你們的德行。」(引用於寬恕的奇蹟,第55頁)
郭禧伯會長也教導我們:「如果一位教友明知貞潔勝過大千世界的任何東西,而又情願讓孩子失去它而不想他們死,這並算不得是真正的後期聖徒。」(福音標準,第55頁)
如果由於犯姦淫而懷孕,這些人也很可能再犯另一種可憎的罪--墮胎。除了母親的生命受到極嚴重的威脅外,是絕沒有墮胎的理由的。 認罪是走向寬恕的必要步驟
我們遵守貞潔律法對天父是極重要的。教友們若犯了這律法可能被開除教籍(見教約42:22-26,80-81)。而那犯了姦淫而又不悔改的人將不能與天父和基督同住,只能住在低級國度中(見教約76:81-86;103-105;見本課本第46章)。
‧ 讀教約76:103-105。
‧ 為什麼觸犯貞潔律法是犯了這麼嚴重的罪?
‧ 觸犯貞潔律法的人喪失那些祝福? 犯貞潔律法仍可得到寬恕
那些違反貞潔律法的人仍可得到平安。主告訴我們:「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以西結書 18:21-22)只有藉著寬恕才有平安。但寬恕必須付出高價換得。甘賓塞會長說:「每種寬恕都有一個條件。……禁食,禱告和謙卑必得等於或者大於罪。必 得有一種破碎的心和痛悔的靈。……必得有流淚和心中真誠的改變。必得有罪的覺悟,邪惡的棄絕,和向主的有適當設立的當局人員們的認過。」(寬恕的奇蹟,第 303頁)
對許多人而言,認罪是最困難的部分。我們不僅要向神認罪,也要向所冒犯的人認過,譬如對丈夫或妻子,或有權柄的教會當局。聖職領袖(主教或支聯會會 長)將會判決我們在教會中的地位。主對阿爾瑪說:「凡對我犯罪的,……如果他在你和我的面前承認他的罪,並真心誠意地悔改,你就要饒恕他,我也必饒恕 他。」(摩賽亞書26:29)
但是甘賓塞會長警告我們:「縱使寬恕是如此豐盛地被應許,但對任何並非完全悔改的人,卻沒有寬恕的應許和表示。……我們提醒人們記住,他們不可在犯 罪被饒恕後,一再地犯罪而期望重覆的寬恕方面,無論如何強調都不會太過份(寬恕的奇蹟,第303,309頁)。那些獲得寬恕又再犯的人,就連原來的罪都要 加在他們身上。(見教約82:7;以太書2:15)。 遵守貞潔律法的人將蒙厚福
我們若遵守貞潔律法,就可免受內疚和羞恥。我們能保持自己在主前純潔無瑕,就可使我們自己和子孫們的生活蒙福。我們的子女會看我們的榜樣做,依著我們腳步行。
‧ 讀教約76:58-60。
‧ 那些遵守神所有誡命,包括貞潔律法的人,可以得到什麼祝福? 補充經文
‧ 馬太福音19:5-9;創世記2:24(婚姻關係的神聖性)
‧ 約翰一書2:16-17;提多書2:5-12(有關貞潔的指示)
‧ 創世記19:5;箴言6:25-32;利未記19:20-25,29;利未記20:13,15-16;(變態行為受詛)。
‧ 歌林多前書7:2-5;以弗所書5:28(對配偶要忠實)。
‧ 阿爾瑪書7:25;啟示錄14:4-5(遵守貞潔律法的祝福)
‧ 箴言6:25-29(對姦淫的警告)
‧ 箴言31:10;啟示錄14:4-5(讚揚貞潔)。 建議的詩歌
‧ 「我主給我一聖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qrgiucn 的頭像
    sqrgiucn

    sqrgiucn的部落格

    sqrgiuc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